給村里建門樓,整治村容村貌,這原本是一件好事情,但村主任卻帶著村干部借機“發(fā)財”,好事變成了壞事。近日,村主任汪某被戶縣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元。
汪某是戶縣農(nóng)村的一位村主任,2013年3月底,在他的提議下,村子準備整治村容村貌,由村委會研究決定先在村口修建一座門樓。這一工程由村主任汪某和村黨支部書記劉某總負責,由李某飛、楊某印具體負責施工。
工程項目確定之后,汪某私下和戶縣某石雕廠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購建門樓事宜,雙方商定以13.5萬元的價格為村里安裝青石門樓一座。汪某為了獲得好處,要求石雕廠廠長以20萬元的價格向村委會報價,欲將中間的6.5萬元差額據(jù)為己有。
2014年4月的一天,汪某及其他村干部到石雕廠商議修建門樓事宜,石雕廠廠長報價20萬元,在場的村干部都同意了。汪某提出給七名村干部每人5000元的好處費,另外安裝門樓做地基。加上為工人提供食宿、工具等的花費,最后確定合同總金額為26.5萬元。
最后,新農(nóng)村建設(shè)資金到賬后,汪某實際支付石雕廠建門樓費用13.5萬元以及其他費用若干元,差額127333元被汪某據(jù)為已有。隨后,汪某從中給劉某好處費5000元,楊某印好處費5000元,李某飛好處費2000元。案發(fā)后,劉某、楊某印、李某飛已將贓款退還。
戶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汪某利用管理、使用國家下?lián)苜Y金的職務之便,貪污國家撥付的公款127333元,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貪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元,贓款予以沒收,未退還贓款責令其退賠。其余同案犯處以相應刑事處罰。(記者 熊璽)
(責任編輯 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