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橫山法院西南法庭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承辦法官劉曉蕓團隊從此案件涉及的情感入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成功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
案情回顧
原、被告自由戀愛,根據(jù)當?shù)亓曀子喕?、舉辦了結婚儀式、開始共同生活,但雙方一直沒有結婚登記。在共同生活一年多后,原、被告發(fā)生矛盾,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返還彩禮及衣裳錢。
調(diào)解過程
本案開庭審理前,法官本著謹慎珍重的態(tài)度詢問原、被告對這段關系的態(tài)度,在得知雙方感情沒有調(diào)和的余地時,劉法官詢問了雙方對于彩禮及其支出他費用的處理意見,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本案開庭進行審理。庭審后,劉法官考慮到此案背后涉及的復雜關系,故采用“背對背”式調(diào)解,針對雙方矛盾的要點,結合案件事實耐心給雙方釋法明理。在劉曉蕓團隊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都同意各退一步,最終被告退還了原告給付的彩禮及大部分衣裳錢。

法官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條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在于遏制高價彩禮給男方家庭帶來的傷害,也是引導大家移風易俗、以儉養(yǎng)德,回歸彩禮的本來面貌。
衣裳錢是本地婚約習俗中男方或其家庭對女方的大額贈與,其本意是對新婚夫婦的一種祝福。在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女方所收取彩禮應予以退還,收取的衣裳錢若確已部分用于同居期間或為籌備婚禮合理支出,則支出部分不予返還,其余部分應予退還。本案在遏制高額嫁娶花費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維護男、女雙方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責任編輯 石逸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