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某系漢中市一無業(yè)人員,在與做生意的齊某某相識后,謊稱自己為漢中市某局局長,在漢中市有多處房產,并與齊某某經常聯(lián)系,生活上倍加關心,以虛假的華麗謊言讓齊某某相信了這位所謂的關鍵部局的局長。在與齊某某多次見面并發(fā)生關系后,2016年12月,雍某向齊某某電話借款2萬元,說自己有急用,并且自己是堂堂公務員絕不會賴賬,于是齊某某將2萬元打到雍某工商銀行的賬戶。2017年農歷年前齊某某多次催款無果,后來,雍某不再接聽其電話,甚至將自己的電話號碼更換,將齊某某的微信、QQ等號碼刪除。齊某某無法聯(lián)系上雍某,先后到雍某所說的漢中市某局、漢臺區(qū)某委等單位去找人,均反映沒有此人,齊某某才發(fā)現(xiàn)上當被騙,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勉縣公安局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雍某被云南警方抓獲。該案于2017年12月移送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過兩次補充偵查,2018年4月,審查終結后向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寄語: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此案中,雍某虛構身份,編造謊言騙取對方信任,進而騙取錢財,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其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勉縣檢察院 袁雅雯)
(責任編輯 王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