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被告人郁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郁某從漢陰縣承包石泉縣城內一裝修工程。后郁某聯(lián)系柯某、陳某、羅某等人在該項目工地從事粉墻、貼磚和小工工作,雙方口頭約定工資。在漢陰縣極致空間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郁某工程款后,郁某將部分工程款用于償還個人高利借貸,以沒錢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資。在石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其發(fā)出《責令改正決定書》后,仍不支付。
經(jīng)核查,被告人郁某共拖欠柯某等人勞動工資39127元,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姐姐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資39127元。
經(jīng)石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經(jīng)政府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在本案提起公訴前全額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報酬,可以減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石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石泉縣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guī)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通訊員單福東 黃振濤 張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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