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舉報渭南市潼關縣轄區(qū)一家金礦半年內連續(xù)發(fā)生三起傷亡事故,希望《新西部》雜志社能出面調查做深度報道。5月30日,《新西部》雜志兩名記者赴潼關縣實地調查,不料在潼關縣國土資源局查詢被舉報金礦相關開采手續(xù)的過程中,遭到暴力毆打。(6月2日《人民網(wǎng)》《新華網(wǎng)》)
記者被打,時有發(fā)生?!缎挛鞑俊冯s志社的兩名記者赴潼關縣實地調查,所遇到的刁難、威脅和陷阱早已演化為時下觀察新聞監(jiān)督遭遇和公民知情路徑的一個典型橫剖面。針對輿論監(jiān)督,有關部門先是“脈脈含情”。人家領導要和你喝酒,那是給你記者面子,而《新西部》的記者竟然只是禮節(jié)性地與招待領導對飲三小杯,另一記者則以駕車為借口滴酒未沾,這太讓領導的顏面掃地了。既然記者如此不識時務,遭到國土資源局趙局長的辱罵、毆打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民主法治社會,知情權是基本人權之一,也是實現(xiàn)一切自由權利的關鍵。記者所維護的不僅僅是公眾的知情權,作為公眾的眼睛,記者和媒體在很大程度上實現(xiàn)了對權力與私欲的約束。面對《新西部》記者的采訪調查,國土資源局趙局長揚言“讓你(記者)死這”,表面上的色厲內荏,恰恰暴露出其中必然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我們相信,其背后的秘密必然會大白于天下。但是,這一事件再次警告我們輿論監(jiān)督的不易。
中國新聞理論的開拓者、奠基人邵飄萍說:“新聞的靈魂應冷靜活躍于理智之世界,而耕耘于世人感情之田畝?!钡牵挥杏H身參與其中,才知道理想多么美麗,又多么沉重?!靶侣剺酥具\動”秘書長布萊斯·朗龐曾指出“針對記者的暴力已成為普遍特征”。回到此次記者被打事件,有關部門可以歸咎到潼關國土資源局趙局長的個人行為,但“我有權不回答你的問題”的趙局長是怎么坐上局長的寶座。既然趙局長不想回答公眾及輿論的提問,有關部門就請趙局長“作為群眾”吧。如果“作為群眾”,還能指揮十幾名或更多的公職人員毆打記者,甚至圍堵派出所“示威”、喊口號,那才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峰所說的“高手”,那才叫“有本事”。同時,潼關縣轄區(qū)一家金礦半年內連續(xù)發(fā)生三起傷亡事故,其他的政府部門也無法卸責。
現(xiàn)在看來,潼關國土資源局趙局長組織圍毆記者,“讓你(記者)死這”已經(jīng)演繹成公知事件,其后果是,這位趙局長很可能被免職或引咎辭職,或“雪藏”一段時間再被提拔重用。但是,針對記者的暴行,有關部門的張狂舉動使我們不寒而栗?;剞垡酝男侣?,編輯記者被打、記者采訪報道受到阻撓以及采訪器材被毀壞的事件一再發(fā)生,已經(jīng)不再是單獨的個案。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權不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受到封殺和限制,新聞媒體因刊登批評報道文章而被訴上法庭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甚至一些地方的官員不惜跨省通緝、千里抓捕“不聽話”的新聞記者。在一個法治社會,如果連記者采訪職能部門的行為都有風險,誰還敢講真話!民眾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又如何得到保障?
法治社會,輿論監(jiān)督被當作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種權力”,成為現(xiàn)代社會革故鼎新、激濁揚清的一把利劍。許多大案要案、內幕黑幕都是新聞記者冒著風險昭示天下,但是,誰來保護新聞媒體和記者的權利呢?記者也是公民,是公民就應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一切權利。國家有責任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應當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記者的合法權益。如,應站在保障公眾知情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的高度,把記者應享有的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報道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等權利寫入《新聞法》或《新聞監(jiān)督法》中。
立法保障記者的職務行為,不僅關系到新聞媒體的報道是否可以順利進行,影響著社會公眾對公共事件的知情程度,更為重要和引起警醒的是記者所遭受的現(xiàn)實危險,也有可能是每一個公民隨時面臨的現(xiàn)實權利窘境:包括在缺乏法律依據(jù)下的“被通緝”,包括面對傲慢權力時的“被呵斥”,甚至也包括哪怕只是巧合發(fā)生的安全隱憂?!疤热粢粋€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聞記者就是船頭的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云和淺灘暗礁,及時發(fā)出警告”(約瑟夫·普利策語),用法律為新聞采訪定位,明確采訪對象的權利義務,用立法解決新聞從業(yè)環(huán)境“硝煙彌漫”現(xiàn)狀,為新聞記者的采訪護航刻不容緩。(文/劉英團)